繪畫手札


284.畫面形式的「理」先,「情」後







 

這些年來以《道德經》經句作畫,深覺必須掌握其義理,但又不能失了繪畫性,確實是非常挑戰的事情,不過若是偏重其一,而無法兩者適當兼備,這也是難免的,得靠不斷的嘗試與摸索,從錯誤中尋得兩者間的平衡之道,這也是我深信「一回生兩回熟」之理,也確實逐漸會有一些線索、方法理出頭緒。

最近有一個心得,就是畫面形式的「理先,情後」。「理」傾向規矩、穩固,如同初階段的作畫,先求畫面的四平八穩,並趁此藏了要表現的義理,所以往往在這個階段會先做草圖,然後依著草圖作畫,這應就是「藏之以理」。而在這個階段完成時,我稱它為「打底」,偏向以繪畫的基本能力,所謂的用基礎在作畫,雖然能平穩,不過往往缺了些「生意」、「趣味」或「張力」。

再之後,感性抒發的作畫就可起動,不依草圖而是依憑感性、感覺而作,此正是「動之以情」,因有這「情」,能助長繪畫性成份的提高,雖然過程中難免遇到困頓、疑惑充斥,不過這正也是有趣的地方。

一幅畫,前2/3–3/4用腦思量來作畫,使畫面穩固得力;後1/3–1/4以心的感覺來完成,使畫作起色鮮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