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影劇裡常看到限期破案的劇情,辦案人員被上司「強迫一定」要在某個期限內破案。按照這樣的劇情發展,常出現兩種現象:第一種是在期限內確切找到證據,抓到罪犯而破案。第二種現象是苦無證據,最後只好抓個替死鬼,濫竽充數來「破案」,當然這是傷天害理、愧對良知的事。
限期破案就像一把雙刃劍,有它的優缺點,不過應不至於絕不能用,而是要看情形而用。假如下屬懶散、不勤於辦案,上司或許可採行限期破案的方式推下屬一把,不過一定要花許多功夫來檢核破案的真實性。相反的,如果辦案人員已經勤奮辦案,上司就不應該採用限期破案的方式,而是致力維護下屬辦案不被干擾,而若經過一段時間還是無法破案呢?上司就要一肩扛起責任、承受各方的壓力,保護自己的下屬。
限期破案的思維,我認為與「限期完成一幅畫」頗雷同。上司就像畫家的思維,辦案人員就像畫家的行為,如果畫家覺得自己作畫懶散,那可採用限期完成作品的方式,不過在完成時,一定要很誠實的面對畫作,是否「真的完成了」。若平時已自律的勤於作畫,就不要限期完成,那怕花了許多的時間,也要欣然的接受與承擔。
幸運的的是,限期或不限期的決定權,完全取決於畫家自己,依我個人的經驗,喜愛採用不限期、平時自律作息作畫,這樣才能走的長久,而且甚至是享受。